国际金融
主办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刊号:1673-8489
国内刊号:11-137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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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规则及其演进方向

摘要:國际金融规则反映了國际金融领域的共同要求以及规则制定主导方和参与方的利益诉求,既定的规则体系制约着既有國际金融格局的作用并影响着國际金融格局的走向。未来,新兴市场将更多地参与國际金融规则的制订,國际货币体系监督将实现对发达國家监督和对发展中國家监督的平衡,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将修补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金融监管的标准趋同化和协调性将加强,非官方组织与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國际金融规则:演进;方向
  JEL分类号:F02;F37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3-0003-05
  國际金融规则指國际金融领域有关参与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反映了國际金融领域的共同要求以及规则制定主导方和参与方(主要是主导方)的利益诉求。國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遵从反映了國际金融格局的需要,既定的规则体系制约着既有國际金融格局的作用并影响着國际金融格局的走向,因此对于國际金融格局也有着重要影响。谁掌握着或主导着國际金融规则的制订,谁就能影响國际金融格局向有利于己的方向变动或维护既定的有利于已的國际金融格局。
  一、國际金融规则的主要内容
  國际金融规则包含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多边官方规则;二是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为各成员共同接受的半官方规则;三是非官方的國际惯例;四是双边协定;五是个别國家(地区)单独制订的对國际金融活动有管辖效力的单边规则。
  (一)官方规则
  官方规则。多边政府间协定以及根据政府间协定建立的國际组织制订的规则,例如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协定》(即《國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1976年的《牙买加协定》(即修订的《國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以及國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成员國汇率监督的决定(包括1977年出台的《关于汇率政策监督的决定》和2007年出台的《对成员國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世界贸易组织出台的有关金融服务市场跨國准人的一系列规定。
  制订和执行國际货币体系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现有國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客观上维护主要國际货币的地位。1944年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美元的國际地位,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1976年的牙买加协定巩固了美元的储备货币地位。尤其是美國与沙特签订的关于石油美元的协议保证了这一点,同时也认可了其他金融发达國家(地区)的居于美元之下的國际货币的地位。國际货币基金组织1977年出台的关于汇率监督的决议以及2007年出台的关于汇率监督的新决议,客观上有利于美國执行其汇率政策。基金组织的第八条款磋商、第四条款磋商主要针对发展中國家进行。
  另外,一些区域一体化组织也出台适用于本区域的规则。
  (二)半官方规则
  由有关國家地区金融主管部门参加的不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國际组织如1974年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1983年成立的國际证监会组织(IOSCO)、1994年成立的國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先后出台的系列监管指南,虽然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因其权威性和前瞻性而为行业普遍认可,成为各國(地区)共同采纳的标准,有的國家按照这些组织出台的监管指南的精神制订自己的监管标准,有的國家(地区)直接以國内立法的形式赋予其法律效力。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银行监管的标准和规则,主要目的是解决银行的母國监管和东道國监管的协调问题,制订共同的监管准则和监管标准,已经为國际社会普遍接受。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75年9月出台《对银行國外机构的监管报告》;1988年7月出台《关于统一國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现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Ⅰ);2004年6月出台《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國际协议:修订框架》(现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Ⅱ);以2010年7月出台的《监管理事会就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资本和流动性的一系列改革达成共识》和2010年9月出台的《监管理事会宣布更高的全球最低资本标准》为代表,推出了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Ⅰ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总量,为全球银行业确定了一个资本最低要求的标准。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出台以后,日资银行资本量普遍达不到要求,不得不收缩资产尤其是海外资产,日本经济泡沫破灭使日资银行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更是导致日资银行资本不足。巴塞尔协议Ⅱ克服了巴塞尔协议Ⅰ只考虑信用风险而且风险度量比较机械的缺陷,在资本充足率计量中同时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风险计量方面给商业银行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之选择,并将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与资本最低要求一起构成银行监管的三个支柱。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改进了实践中暴露出的缺陷,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加强了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出台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06又出台了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银行监管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國际证监会组织1998年出台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2003年出台了《关于执行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评估方法》,该目标与原则已经被称为國际证券监管的基准。2002年IOSCO出台了《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
  國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2年10月出台了《保险监管目标和原则》,目的在于统一全球保险监管规则。國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10年6月出台了《國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为各國当局对保险集团进行结构、业务、内部交易、整体风险和全部活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提供了一个共同框架。
  1989年成立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1990年2月出台《关于反洗钱的40项建议》,于2001年提出了针对恐怖融资的八项建议,构成了关于反洗钱的《40+8项建议》,2004年又出台针对恐怖融资的第9项建议,形成关于反洗钱的《40+9项建议》。
  (三)國际惯例
  國际惯例一般由國际性行业协会制订。大多为业务标准,为國际金融界所共同遵守,如1973年成立的國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FB)制订的國际会计准则、1985年成立的國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ISDA)制订的有关衍生品交易的主协议、國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惯例。这些惯例根据实践需要不断改进,例如ISDA主协议就从1987年的《ISDA利率和货币兑换协议》、1992年的ISDA主协议(包括《ISDA货币跨境主协议》和《ISDA当地货币单一管辖主协议》),发展到2002年的主协议,规定了单一协议、瑕疵资产原则和终止净额结算三大基本制度。跟单信用证惯例先后推出了1929年版,1933年修订本、1951年修订本、1962年修订本、1974年修订本、1983年修订本、1993年修订本和2007年修订本。國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國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普遍为國际上所接受的國际会计准则,各有关國家一般通过國内立法来执行國际财务报告准则,不过美國执行本國制订的美國公认会计准则(G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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